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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CHR201

950831院務會議通過

951018校教評會議通過

970415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716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723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8012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209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91215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112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10919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129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3050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17主管會報通過

1031008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60314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915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80926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1127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91015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127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 二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送審事項之複審。

二、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相關規章。

三、院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系所教評會初審之決議與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 四 條 本院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各系所選任委員至多二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選任委員:由全院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產生十名委員,候補委員二名,各系所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皆具候選人資格。(票選時,優先勾選七名(含)以上具「教授」資格者);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院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院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含公差假)外,無故未出席三次及任期中離職者,應取消其當年之委員資格,除當然委員外,並由原票選候補委員之順位遞補。

當然委員因故喪失資格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 七 條 本院教評會委員如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或與審議事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主席得經本院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審議有偏頗之虞者,接受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院教評會申請要求迴避。

前項之申請,申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迴避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迴避之審議,由本院教評會決議之。

本院教評會委員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審議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由本院教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應迴避之委員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應出席委員人數

應迴避原則如下: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師生。

六、有學術合作關係者。

七、依其他法規應迴避者。

第 八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教師法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復聘案,審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人數,及通過時應有出席委員同意票數如附表;附表未臚列者,依教師法相關條文辦理;上開辦法修正而本附表未及修正時,依修正後之法令辦理。

審議教師評鑑案或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審議教師升等案時應遵守本校「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

非審議第一項至第三項事件者,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即得開會。對審查案件,需以投票方式表決時,以無記名方式為之,並以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方為通過。

本院教評會開會時,應視需要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 九 條 教師如不服本院教評會審議之決議,依本校「專任教師申復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各系所教評會之委員人數與推舉方式等相關事項,經系所會議通過後,報送本院教評會審議。

第十一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時,委員之職級不得低於申請審查之教師職級。

第十二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時,得依審議事項之性質及需要調閱有關資料,並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但於決議或裁決時,應請其退席。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或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教評會名稱

出席人數

同意人數

依據

條次

項次

款次

內容

各級教評會

2/3

1/2

教師法

14

1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4

1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4

1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級教評會

2/3

1/2

教師法

14

1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4

1

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1/2

1/2

教師法

15

1

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1/2

1/2

教師法

15

1

2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2/3

1/2

教師法

15

1

3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2/3

1/2

教師法

15

1

4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5

1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6

1

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6

1

2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各級教評會

2/3

2/3

教師法

18

1

-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

各級教評會

1/2

1/2

教師法

23

-

-

審議復聘(停聘期間屆滿、停聘事由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