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文件編號:CHR101
950831院務會議通過
110102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42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817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研議本學院有關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院務事項,特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本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及各系主管。
二、選任代表:由本院專任講師以上教師進行票選,各系選任代表1人。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學院各項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有關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各單位或院務會議代表三人以上聯署提案。
四、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
五、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四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且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開之。
第五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選任代表應親自出席;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簽名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及投票。
第六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得請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提供資料或列席報告,亦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第八條 本組織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