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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1070315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926院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

1071127校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130925院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

1131004校實習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140819院務會議審議修訂通過

1140911校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中臺科技大學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督導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檢核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並擔任主席,其餘委員由副院長、本院各系主任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院長自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之議案,應提送院務會議通過或核備後,提送校實習委員會會議審議或備查。

第七條  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實習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