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CHR301
951226院務會議通過
960413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415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413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102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42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臺科技大學健康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及各系(所)中心主管。
二、選任委員:由各系(所)課程委員中選任一名教師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必要時得延長半年。
三、學者專家、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整合本院系(所)本位課程及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二、審議本院所屬各系(所)之專業必、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三、研議本院跨系(所)選修課程及學程規劃。
四、整合本院之開課資源及師資。
五、其他須提本會審議事項。
第四條 各系(所)設系(所)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系(所)訂定,並依規定程序報請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六條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必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後實施,修正時亦同。